六安市地震局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下载亚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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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市地震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地震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市法制局或保密局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地震局信息,在通过六安市防震减灾网、报刊、电台等形式发布前,分管领导要做好保密审核。
第五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市地震局信息,地震局办公室在收到《六安市地震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六安市地震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市地震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七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地震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