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下载亚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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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有关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精神,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为宗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选择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技教育馆、文化旅游景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安徽省地震局会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市地震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安徽省地震局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的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二)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的能够维持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已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内容:
(一)防震减灾的社会作用及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科学内涵;
(二)地震基础知识;
(三)当地的地震地质构造背景;
(四)地震宏观、微观异常和如何识别地震谣传的知识;
(五)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知识;
(六)地震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七)城市和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知识;
(八)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
(九)政府的防震减灾决策和对策;
(十)地震仪器的展示和演示。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七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管理制度和防震减灾科普工作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有关科普内容。
第九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能认真遵守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管理制度,能认真落实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计划,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旅游、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 “科技活动周”、“3.1防震减灾法实施周年纪念日”、“5.12汶川地震纪念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应开展各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应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定期合作开展相应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防震减灾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报告;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材料;
(五)其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报安徽省地震局;
(三)安徽省地震局会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申报单位组织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安徽省地震局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颁发《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证书》,授予“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对符合国家防震减灾教育基地标准的单位,将推荐参加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
第十八条 安徽省地震局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将不定期对已授牌的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常工作的基地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按要求向安徽省地震局报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条 各市、县地震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