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下载亚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4-02-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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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为“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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