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下载亚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4-02-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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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为“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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