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裁量基准 -下载亚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4-02-27 10:05
字号: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为“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或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或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或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1、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

网站地图